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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行再出重拳!征信管理辦法即將落地 不得過度采集信用信息
2021.2.3

文章来源:由「百度新聞」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"http://finance.eastmoney.com/a/202101121770529072.html"

信息的合法合規使用將得到保障。  1月11日,央行發布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“《辦法》”),從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,信用信息整理、保存和加工的方式,信用信息提供、使用注意事項,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和相應的監管措施等方面,規范針對個人和企業、事業單位等組織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。  央行表示,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,征信新的業態不斷涌現,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,導致征信邊界不清,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。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,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,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、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,央行依據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并結合征信業務發展的實際,起草了《辦法》。  《辦法》指出,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。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,征信機構應當刪除,作為樣本數據的,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,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,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。  值得注意的是,相比于2013年出臺的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,《辦法》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更明確的規定,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。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、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,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。當前實踐中,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、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,屬于《辦法》的約束范圍。  也就是說,像互聯網電商將客戶消費信息與客戶基本信息相結合,為客戶進行“信用畫像”并為其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行為,也都屬于征信活動,需遵守《辦法》規定。  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  據央行介紹,央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《辦法》的調研起草工作,成立專門起草工作組,先后到多家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,了解征信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流程,借鑒參考國外征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,廣泛征求和聽取相關部委、外部專家、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、央行分支機構的意見和建議。  “各方普遍認為,征信進入新時代,面臨新挑戰,出臺《辦法》十分必要,并且時機已經成熟,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、加工、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,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、增加征信有效供給,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。”央行稱。  根據《辦法》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對個人和企業、事業單位等組織(以下統稱企業)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,適用本辦法。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,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,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。包括但不限于:個人和企業的身份、地址、交通、通信、債務、財產、支付、消費、生產經營、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,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、評價類信息。  《辦法》較大篇幅的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。《辦法》強調,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,應當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則,不得過度采集,并提出以下四種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:  (一)以欺騙、脅迫、誘導的方式;  (二)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;  (三)從非法渠道采集;  (四)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。  同時,《辦法》要求,征信機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,應當制定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方案,并就采集的數據項、與信用的相關度、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等事項向央行報備。  細化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 除了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提出“負面清單”外,《辦法》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,對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提出諸多明確的限制性要求。  央行也表示,《辦法》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。充分吸收《民法典》、《網絡安全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,充分考慮與《個人信息保護法(草案)》的銜接工作,吸收相關立法原則和精神,細化個人信息保護力度。  《辦法》指出,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,應當用于合法、正當的目的,不得濫用。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,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。  《辦法》也對征信機構員工獲取信用信息提出嚴格要求。按規定,征信機構應當嚴格限定查詢、獲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員的權限和范圍。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查詢、獲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記錄,明確記載工作人員查詢、獲取信用信息的時間、方式、內容及用途。  此外,相比于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,《辦法》對信用信息跨境流動提出更為細化的規定。《辦法》提出,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,應當審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、用途,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、融資等合理的用途,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。征信機構不得將某一區域、某一行業批量企業的信用信息傳輸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。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,應當向央行備案。(文章來源:券商中國)(責任編輯:DF512)鄭重聲明:東方財富網發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,與本站立場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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